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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奖学金
发布时间:2016-08-23 | 浏览次数:

  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经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设立了各类奖学金项目,资助世界各国学生、教师、学者到中国高等学校学习及从事研究活动。

  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将被安排在中国教育部委托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里学习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历史学、文学、哲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

  中国教育部制定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计划,委托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具体负责奖学金生的招生工作及在华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中国热忱欢迎各国优秀青年学生、学者和教师到中国的高等学校学习和开展研究工作。

  一、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名称及申请途径
  1、中国政府国别奖学金(按照政府间协议提供名额)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根据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学校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而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按学生类别包括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普通进修生奖学金、高级进修生奖学金。
  申请人须向所在国负责派遣留学生的部门、机构、学校或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
  2、长城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专项全额奖学金,只招收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申请人须向所在国联合国教科文全国委员会提出申请。
  3、亚洲留学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设立的专项全额奖学金,旨在鼓励亚洲学生、学者在亚洲国家间流动,增进亚洲各国之间的相互了解,拓展教育交流与合作空间,提高亚洲整体教育质量。此项奖学金只招收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
  申请人须向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
  4、中国—东盟(AUN)奖学金项目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向东盟组织成员国提供的专项全额奖学金,旨在鼓励东盟成员国青年学生、教师、学者来华留学和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申请人须向中国—东盟秘书处提出申请。
  5、中国—太平洋岛国论坛奖学金项目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向太平洋地区的有关岛国提供的专项全额奖学金,旨在鼓励和资助这些国家的青年学生来华留学。 申请人可向太平洋岛国论坛秘书处提出申请。 
  6、中国政府专项奖学金—高校研究生项目
  此项目系中国教育部提供的全额奖学金,由中国高水平大学自主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申请人须向承担此项目的有关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7、中国政府专项奖学金—省、自治区学历生项目
  此项目系中国教育部提供的全额奖学金,由中国部分省、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本地区内有关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来华留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申请人须向承担此项目的有关省、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8、中国政府专项奖学金—支持地方奖学金项目
  此项目系中国教育部向已设立省级地方政府奖学金地区提供的全额奖学金,由中国部分省、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本地区内有关高等学校自主招收来华留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须向承担此项目的有关省、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9、世界气象组织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向世界气象组织提供的专项部分(免学宿医)奖学金,招收研究生和本科生。
  申请人须向世界气象组织提出申请。
  以上各项奖学金项目的具体申请办法,请详见各奖学金项目申请办法。

  二、中国政府奖学金内容
  1、中国政府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
  1)全额奖学金
  •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提供免费校内住宿;
  •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  提供首次来华报到后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  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  提 供一次性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即:新生入学时由入境口岸至学校所在城市或汉语补习(预科教育)学校所在城市、汉语补习(预科教育)学生从汉语补习 (预科教育)学校所在城市至专业院校所在城市、以及毕业生从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的一次性火车硬座(卧)车票。入境口岸原则上为首都北京,或其它距就读 院校较近的口岸城市。
  2)部分奖学金
  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3)国际旅费
  仅向有协议规定的国家的学生提供,其余国家学生国际旅费自理。
  以上各项奖学金的资助标准详见各奖学金项目《申请办法》。

  三、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申请  
  1、招生时间留学基金委受理2016/2017学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的时间为2016年1月20日至3月30日。各国派遣部门受理报名的具体时间请申请人径向本国派遣机构咨询。
  “高校研究生项目”、“省、自治区学历生项目”和“支持地方奖学金项目”受理报名的具体时间请申请人径向承担项目的中国有关高等学校咨询。
  2、奖学金的申请
  •  申请人应符合各项奖学金《申请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原则上,申请人须通过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填写和提交电子报名信息,并将提交的申请表打印后,再附上要求的材料后,方可向所在国派遣机构提交。
  “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中所需填写的“受理机构代码”请径向所在国派遣机构咨询。
  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的网址为http://laihua.csc.edu.cn
  对于尚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国家,申请人可向所在国派遣机构或驻所在国的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申领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填写后附上要求的材料,向所在国派遣机构提交。
  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学历证明、成绩单、学习计划、健康证明及推荐信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有,请附上护照复印件)
  •  有关申请材料应在各奖学金《申请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由招生事务承办机构寄送留学基金委。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详情请见各奖学金项目《申请办法》)。
  •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是否录取均不予退还。
  •  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表》等重要资料的原件务必由申请人妥善保存。
  •  中国政府奖学金招生事务承办机构主要有:中国驻派遣国大使馆(总领事馆)
  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
  中国有关高等学校
  部分研究机构
  3、学习院校和专业选择
  凡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者,须从中国教育部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中选择志愿院校和学习专业,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不安排在奖学金院校和奖学金专业之外的院校或专业。详情请查阅《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高等学校介绍》,也可登录http://www.csc.edu.cn/Laihua/查询。
  4、授课语言
  •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授课语言一般为汉语。无汉语基础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前,一般要进行1-2年的汉语补习。其中:学习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西医)、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专业者汉语补习1年;学习文学、历史、哲学和医学(中医、中药)专业者可汉语补习2年。
  •  来华攻读本科学历的奖学金生授课语言均为汉语;部分学校的部分研究生课程和进修生课程可提供英语授课。(详情请登录http://www.csc.edu.cn/Laihua/查阅《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高等学校介绍》)。部分高等学校的专业可向研究生和进修生提供英文授课,采用英文授课的学生无需汉语补习。
  5、大学预科教育
  按照中国教育部的规定,自2010年起,凡来华攻读本科学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须先入留学基金委指定的大学预科班进行预科学习。预科班课程内容为基础汉语、专业汉语及数理化等基础知识,学习期限为1年。学习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入专业院校学习,否则将无法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在华学习。
  2016/2017学年留学基金委继续委托北京语言大学、天津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同济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开办大学预科班。
  具备下列两类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预科教育:
  •  1)以汉语作为学习语言完成中等教育的外国学生,申请时应附其毕业学校为其出具的中等教育阶段必修课授课语言为汉语的证明。
  •  2)已获得达到进入专业学校学习标准的HSK成绩,学生申请时应附上HSK证书复印件,HSK成绩的有效期为两年。详情请参阅《中国教育部关于对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来华留学生开展预科教育的通知》。

  四、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录取
  1、留学基金委对奖学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所选择的学习专业名称、学习年限和就读学校进行适当的调整。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
  2、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转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如申请人已与有关学校取得联系并得到入学许可,请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留学基金委将把申请人材料优先寄送录取或邀请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3、获得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奖学金申请人,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后即可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4、留学基金委将在2016年7月31日前将《学生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招生事务承办机构,由其将上述录取文件转交学生本人。
  5、“高校研究生项目”、“省、自治区学历生项目”和“支持地方奖学金项目”奖学金生的录取办法详见有关项目的《申请办法》。
  6、原则上申请人不可同时申请多个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留学基金委对被多个奖学金项目或多所学校同时录取的申请人,有权决定录取其享受其中一个奖学金项目或一所学校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录取资格。

  五、来华签证及来华报到注册
  1、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来华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表》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等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其中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须申请“X”签证;学习时间不满六个月者,也可申请“F”签证)。凡持其它种类的护照、签证及未持上述文件原件的来华者,学校将不予注册,亦不能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2、报到和注册
  中国政府奖学金获得者须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表》等原件,并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前往指定的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有关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3、健康认证和居留许可
  健康认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奖学金生,来华后须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和血液化验单等文件的原件,到学校所在地的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认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表》不合格者将被要求重新进行体检。拒不接受体检或经体检被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将被限期离境回国。
  居留许可:奖学金生须于抵华之日起30天之内,通过健康认证或重新体检合格后,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办理以上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自理。

  六、中转服务
  2012年8月25日至9月15日期间,留学基金委在北京语言大学设立奖学金生中转服务站,向经北京转往其它城市学习,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的来华新生提供中转服务。具体服务内容:
  1、向中转的全额奖学金和免学宿费的部分奖学金生提供中转期间的校内免费住宿,住宿标准为二人一间;
  2、向中转的全额奖学金生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向中转的全额奖学金生和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提供在中转期间必需的医疗服务;
  4、向中转的全额奖学金生提供赴就读院校所在城市的硬座(卧)火车票。
  请中国驻有关派遣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有关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或留学生本人务必于抵京前一周,将留学生抵达日期、航班(车次)通知中转服务站。
  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中转服务站联系方式:
  电话:0086-10-82303706    传真:0086-10-82303326 E-mail:zhongzhuan@blcu.edu.cn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凡在2016年8月25日至9月15日以外时间经北京中转,或经北京以外城市转往学校所在城市的全额奖学金新生,请自行前往学校报到。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据实为其报销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的火车硬座(卧)车票费,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七、奖学金生变更专业、院校和学习期限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来华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经其本人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上签字同意的录取院校、学习专业及学习期限。

  八、奖学金年度评审
  •  1、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规定,凡在华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均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学校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要求,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  2、奖学金评审合格者,方有资格享受下一学年奖学金继续在华学习。评审不合格者,则被中止或取消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资格。
  •  3、被中止奖学金的学生如继续在华学习,其在奖学金被中止期间仍可享受中国政府提供的综合医疗保险。
  •  4、如学生在奖学金中止期间经济困难,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减免部分费用。被中止奖学金的学生如希望恢复奖学金资格,可参加下一学年的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合格后,亦可申请恢复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  5、被取消奖学金资格者,不能恢复奖学金资格。详情请参阅《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政府国别奖学金申请办法

  “中国政府国别奖学金”系中国教育部根据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学校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而对外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中国教育部委托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及在华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一、招生类别及奖学金期限



学生类别 专业学习年限 汉语补习年限 奖学金年限
1 本科生 4—5学年 1—2学年 4—7学年
2 硕士研究生 2—3学年 1—2学年 2—5学年
3 博士研究生 3学年 1—2学年 3—6学年
4 汉语进修生 1—2学年  无 不超过2学年
5 普通进修生 1学年 1学年 不超过2学年
6 高级进修生 1学年 1学年 不超过2学年


  1、按照中国教育部规定,来华攻读学士学位的奖学金生授课语言为汉语。凡无汉语基础的奖学金本科生来华后需先进行1年的预科学习,成绩合格后方可开始专业学习。
  2、部分高等学校的部分研究生和进修生的专业课程可用英语授课。(详情请登录http:// www.csc.edu.cn/laihua ,查询《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高等学校介绍》)。
  3、奖学金期限为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不予延长。

  二、申请途径和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国留学生派遣部门或驻所在国的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1月初至4月初,具体申请时间请向本国派遣机构查询。

  三、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2、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  来华学习本科专业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25周岁;
  •  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  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
  •  作为汉语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来华进修汉语专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
  •  作为普通进修生来华进修者,须具有大学二年级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包括汉语专业在内的各学科专业,年龄不超过45周岁;
  •  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进修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奖学金内容和标准
  (一)全额奖学金
  •  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提供免费校内住宿;
  •  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  提供首次来华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  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  提供一次性城市间交通费。
  注:
  1、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超出费用由本人自理。
  2、基本教材费:是指学校指定的免费提供给奖学金生学习课程所必需的教材,其他书籍资料自理。
  3、奖学金生活费由所在学校按月发给学生本人,标准为:
  •  本 科 生和汉语进修生:1,400元人民币/月
  •  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1,700元人民币/月
  •  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2,000元人民币/月 按照规定,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奖学金生因怀孕或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生产或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4、新生首次来华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
  •  来华学习期限不满1学年者一次性发放1,000元人民币
  •  来华学习期限为1学年及1学年以上者一次性发放1,500元人民币 5、门诊医疗费:学生在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的日常门诊费用。学生就诊后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6、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由中国教育部为在华奖学金生所投保的综合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学生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用由奖学金生所在学校或指定的救援机构受理垫付,并持有关费用收据按照事先规定的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受理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个人理赔事宜。
  7、一次性城市间交通费:新生入学时由入境口岸至学校所在城市或汉语补习(预科教育)学校所在城市;在校生从汉语补习(预科教育)学校所在城市至专业院校所在城市;以及毕业生从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的一次性火车硬座(卧)车票。途中伙食费用以及行李超重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入境口岸原则上为首都北京,或其它距就读学校较近的口岸城市。
  (二)部分奖学金: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五、申请材料提供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原则上,申请人须通过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网上填写和提交电子报名信息,在提交信息后,请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留学基金委来华留学网上报名系统的网址为http://laihua.csc.edu.cn;受理机构代码请向本国派遣机构或中国驻贵国使领馆索取。
  对于尚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国家,申请人可向所在国派遣机构或驻所在国的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申领中国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如实填写。
  2、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需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需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3、学习成绩单。中英文以外文本须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4、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申请人必须提交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的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
  5、推荐信。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和申请作为高级进修生来华学习者,须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在中国境内申请者,须出具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
  6、申请学习音乐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本人作品的光盘;申请学习美术专业的学生,须提供本人作品光盘(2张素描画,2张色彩画,2张其他作品);
  7、年龄不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文件;
  8、《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复印件(原件自行保存。此表格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可在留学基金委网站下载)。仅限于来华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者,须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表》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有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无医师和医院签字盖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表》无效。鉴于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请申请人据此确定本人进行体检的时间。
  上述申请材料由承办招生事务的驻派遣国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或驻中国派遣国大使馆于2012年4月30日前送达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无论录取与否,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六、学习院校及专业的选择
  申请人可在中国教育部委托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选择1个志愿专业和3所志愿学校。请申请人务必严格按照《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高等学校介绍》中列出的学校和专业目录选择学校和专业名称。

  七、录取及通知
  1、留学基金委对奖学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根据中国高等学校的接受能力、学制等对申请人所选择的学校、专业和年限进行适当的调整。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转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申请人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
  2、从境外申请免试来华攻读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者,如其本人学历水平未达到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的要求,由学校决定其录取的学生类别或做有条件录取。专业学习前需要补习汉语或进行预科学习者,应在汉语补习或预科学习期间通过学校的入学考试或相关的课程考试后方可正式进入专业学习。接受预科教育的本科生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考试者,应作为汉语专业进修生结业回国。
  3、留学基金委鼓励申请人提前自行联系学校和导师,如申请人已获得学校的录取函或导师邀请信,请附在申请材料中,留学基金委将申请材料优先寄送有关学校办理录取。
  4、被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申请人,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后即可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5、奖学金获得者来华后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录取通知书》上明确的录取院校、学习专业及学习期限。 
  6、留学基金委将在2016年7月31日前将《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寄送承办招生事务的相关部门,由其将上述文件转交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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